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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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4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沈政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大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洪大剛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出境,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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