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5號上訴人即原告艾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奕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聖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