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巧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蔡巧芸於1.民國108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86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2,5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5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33,85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1,57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833,855元│蔡巧芸│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月20日起││5.58││││││││├──┼─────┼─────┼──────┼─────┼──────┤│002│21,578元│蔡巧芸│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月20日起││5.58││││││││└──┴─────┴─────┴──────┴─────┴──────┘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違約金截│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算日│止日││├──┼─────┼─────┼────┼────┼───────┤│001│833,855元│蔡巧芸│自民國│至清償日│其逾期在6個月│││││108年12│止│以內者,按年息│││││月21日起││百分之0.558,│││││││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11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002│21,578元│蔡巧芸│自民國│至清償日│其逾期在6個月│││││109年1│止│以內者,按年息│││││月21日起││百分之0.558,│││││││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11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