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1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勤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陳勤瑛於1.民國104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57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6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3.民國106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7,5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5,42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9,49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3.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7,80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4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日││├──┼─────┼─────┼──────┼────┼──────┤│001│135,422元│陳勤瑛│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12月10日起│止│11.57││││││││├──┼─────┼─────┼──────┼────┼──────┤│002│79,491元│陳勤瑛│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12月10日起│止│11.98││││││││├──┼─────┼─────┼──────┼────┼──────┤│003│17,803元│陳勤瑛│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12月10日起│止│7.98││││││││└──┴─────┴─────┴──────┴────┴──────┘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人│日│日││├──┼─────┼────┼─────┼─────┼───────┤│001│135,422元│陳勤瑛│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年1月11日││以內者,按年息│││││起││百分之1.15,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314,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002│79,491元│陳勤瑛│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年1月11日││以內者,按年息│││││起││百分之1.198,│││││││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39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003│17,803元│陳勤瑛│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年1月11日││以內者,按年息│││││起││百分之0.798,│││││││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59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