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小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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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43號
原 告 李沛錞
被 告 陳欣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欣懋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
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