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26號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俞葆森 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相對人之資產,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相對人於民國一○四年度財產總額為新台幣陸仟參佰肆拾玖萬柒仟參佰壹拾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肆仟元,扣除聲請人前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