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董德泰 律師 賴劭筠 律師被告 法婕緹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珍妮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余美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6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彥君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