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76號原告 王武雄
應送達處所:新北市樹林郵局39號信箱被告 吳寒洛
衣香洗衣店即 陳乃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54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