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19號原告 許素芳 被告 羅啟宏
君登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榮華 上列被告羅啟宏等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09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許素方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藍海凝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