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調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湖山春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高雄市○○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