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登煙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登煙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然由其規定可知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係因刑期期滿而出獄,則無該條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3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應以受刑人仍在「假釋中」為前提。如受刑人所執行之刑,已經執行完畢,即與「假釋中」之要件不符,自無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上開所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71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嗣於109年7月1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本為110年7月9日,然累進縮刑14日後,業於110年6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釋放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受刑人所處徒刑既已執行完畢,自無從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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