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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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楊淑惠
朱瑞欽 朱玟玲 追加被告 鄭文揚小丑魚浮潛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鄭文揚即小丑魚浮潛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狀內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亦未載明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原告應予補正以資特定,並應記載合於該訴訟標的所由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
二、原告就以上事項補正後,應另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品涵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訴 字第 6 號裁定(110.08.25)[調解成立]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訴 字第 6 號裁定(110.10.26)[調解成立]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移調 字第 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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