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昌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5年度聲字第153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被告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0年7月1日經法務部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58051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7月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然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之公文係於110年7月2日送達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而該檢察署於110年7月2日分案,此有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卷足憑,聲請人聲請書送至本院時係110年7月6日,顯已逾受刑人之刑期,受刑人業已執行完畢,自無假釋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情形,本件聲請難認合法,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