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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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 盧彥豪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梁家惠 律師原告與被告 賴建呈 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