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 洪正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楊英英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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