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O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O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確定。於緩刑期間內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屢次合法通知其到署報到,均置之不理,此有通知回証在卷可稽,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屬實,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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