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84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7年5月27日離婚,嗣雙方於88年2月19日再次結婚,惟兩造當時未舉行任何公開之結婚儀式,自行書立結婚證書,逕持往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而結婚證書上所載證人,係原告打電話給其大哥、二哥,徵得其等同意後,原告自行用其等之名義簽名蓋章,其等均未見聞兩造結婚典禮之事。是兩造雖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受結婚之推定,惟兩造並未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依修正前民法98
2條及第988條第1款規定,兩造結婚為無效,為此訴請確認兩造婚姻無效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陳稱:兩造確實未舉行結婚儀式,原告主張婚姻無效為真正等語。
三、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結婚不具備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者,無效」,民法第988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兩造之女兒 邱秀慧 到庭證稱:「(問:你知悉父母曾經離婚後來又結婚的事嗎?經過情形?)我知道,在我國小時他們經常吵架,後來他們吵得很嚴重說要離婚,後來他們離婚但有同住,我們小孩還小,我們希望他們不要分開,他們又去登記結婚了」、「(問:爸媽又再結婚時,有宴請親友嗎?)沒有,他們沒有宴客」、「(問:父母再次結婚當天,你叔叔、伯伯沒有過去嗎?)沒有,連我也是在他們登記結婚很久之後才知道他們又登記結婚了,所以他們再次結婚時沒有請客」等語(參見本院9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綦詳,是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綜上,兩造雖於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記載兩造於88年2月19日結婚,而有婚姻之形式,惟兩造既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其婚姻顯然不合於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