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子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更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子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子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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