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360號債權人 黃素鈴 債務人 張英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英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 陳明 利息起算之期日及利率(未約定者,不得高於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張英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