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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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振彬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振彬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5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