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8號上訴人宏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0萬1,700元,應繳裁判費為2萬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