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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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57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1277.55㎡=1,718,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