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陶德斌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林建鼎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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