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等約定,立有「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為證。
(二)、詎自逾欠日期起,相對人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
理,依「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相對人發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