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13號上訴人 洪政武 即新永和醫院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奇磊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內湖簡易庭民國106年8月31日105年度湖簡字第14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準用之。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