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4號聲請人三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弘宜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與聲請人簽立一紙借貸契約書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復於95年6月30日與聲請人簽立動產抵押契約書乙紙,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8,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聲請人2,450,000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借款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函、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t30;┌──────────────────────────────────┐│註:標的物所在地:宜蘭縣○○鄉○○○路○○○巷○○號│├─────┬──────┬────┬──┬──────┬───┬──┤│標的物名稱│規格及型式│製造廠商│廠牌│出廠年月日│單位│數量│├─────┼──────┼────┼──┼──────┼───┼──┤│一號石灰窯│直立式外徑│弘宜化工│弘宜│92年6月30日│座│一│││││4.2米││化工││││├─────┼──────┼────┼──┼──────┼───┼──┤│二號石灰窯│直立式外徑│弘宜化工│弘宜│91年12月31日│座│一│││3.9米││化工││││├─────┼──────┼────┼──┼──────┼───┼──┤│三號石灰窯│直立式外徑│弘宜化工│弘宜│87年11月30日│座│一│││4.4米││化工││││├─────┼──────┼────┼──┼──────┼───┼──┤│升降機(一│高36公尺│弘宜化工│弘宜│93年3月31日│座│一││號)│││化工││││├─────┼──────┼────┼──┼──────┼───┼──┤│升降機(二│高36公尺│弘宜化工│弘宜│92年6月30日│座│一││號)│││化工││││├─────┼──────┼────┼──┼──────┼───┼──┤│無煙煤輸送│高6公尺│弘宜化工│弘宜│86年3月31日│式│一││系統│││化工││││├─────┼──────┼────┼──┼──────┼───┼──┤│二號爐頂轉│高6公尺│弘宜化工│弘宜│92年12月31日│式│一││盤下料系統│││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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