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849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搻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偵字第二0三二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搻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及更正如下: 吳搻前 曾於民國七十八、七十九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確定,嗣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期間經假釋付保護管束,復於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再於九十一年間因收受贓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前開假釋嗣經撤銷,其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與上開二有期徒刑接續執行,甫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又被告有如前所述之前案紀錄,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之私利,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五十一片,屬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猥褻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猥褻影音光碟片名稱│數量│├──┼──────────┼───┤│1│淫雌│1片│├──┼──────────┼───┤│2│午夜情挑│1片│├──┼──────────┼───┤│3│暴露天空│1片│├──┼──────────┼───┤│4│痴女愛欲│1片│├──┼──────────┼───┤│5│誘惑性接觸│1片│├──┼──────────┼───┤│6│援交墮落女│1片│├──┼──────────┼───┤│7│神棍誘淫史│1片│├──┼──────────┼───┤│8│夜襲│1片│├──┼──────────┼───┤│9│性感- 杉原涼子 │1片│├──┼──────────┼───┤│10│新好色客NS-1系列│1片│├──┼──────────┼───┤│11│新好色客NS-6系列│2片│├──┼──────────┼───┤│12│新好色客NS-7系列│10片│├──┼──────────┼───┤│13│新好色客NS-8系列│29片│├──┴──────────┼───┤?│猥褻影音光碟片合計│51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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