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67號債權人台北縣鶯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若為
連帶保證人,其依據為何?若為一般保證人,請更正聲請之內容。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