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告卯○○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被告甲○○
號乙○○丑○○戊○○丁○○丙○○庚○○
7弄2辛○○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被告癸○○
子○○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92號刑事案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8月13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