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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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號
聲請人曜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應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