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8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 曾金力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桃監裁罰字第裁52-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案號: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曾金力於民國101年3月20日下午5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行經桃園縣○○鎮○○○○○路口,因酒後駕車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警員當場攔停舉發,並以異議人有「酒後駕車,經呼氣酒測值為0.30mg/L」之違規為由,開立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2,5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施以道安講習。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違規當日係先至朋友家中吃飯,因天冷多喝燒酒雞湯,聊天之際適逢同事來電告知家中小孩生病,故異議人替同事代班,跑了一趟短程碰上員警攔查酒測。又異議人領有職業聯結車之駕照,惟違規當時異議人係駕駛大貨車,若吊扣該駕照將影響異議人全家生計,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裁定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駕駛上開自用大貨車,於上揭時、地為警實施酒測勤務攔檢,並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測後發現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30MG/L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可稽,是異議人於上揭時地經警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結果,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確已超過法定每公升0.30毫克之事實,自堪認定。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業於94年12月14日修正,並自95年3月1日施行,將該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其中「受吊扣處分者,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部分之規定刪除,配合同條於99年5月5日增訂(於同年9月1日施行)之第2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規定,係改以「緩予吊扣而先採違規記點」方式,以兼顧人民之生活及工作權;惟前開法條既以明文規定「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及「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之要件,亦即受處分人違規時所實際駕駛之車輛需非為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等車輛(例如自用小客車、輕型機車等),始有緩予吊扣而採記違規點數之適用。查本件受處分人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於駕駛「自用大貨車」時,經測試檢定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超出規定標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前揭說明,自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條第2項有關緩予吊扣規定之適用,故應逕予吊扣其駕駛執照。異議人以生計為辯固屬可憫,惟此部分處分於法無違,其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上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22,5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施以道安講習,核無違誤,應予維持。從而,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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