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事實尚有不明瞭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建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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