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武川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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