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許貞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國雄 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廖政勝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