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3號原告名珅有限公司
2號法定代理人丙○○
2號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被告丁○○
2乙○○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