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3663號原告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已死亡)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係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係基隆市○○街○○○號14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積欠95年11月起至96年9月止之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0,150元(95年11月至96年1月,每月1,050元、96年2月至96年9月,每月875元),詎被告迭經原告催告拒不給付,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以乙○○為本件相對人,經查乙○○業於95年11月26日死亡,即不備當事人能力之要件,本件聲請竟以已死亡之人為相對人,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建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