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坦白交代案情,並無羈押必要,又聲請人家中依賴聲請人工作支持家計,因聲請人遭羈押,全家陷入谷底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被告否認犯行,惟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各罪中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係5年以上之重罪,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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