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中旬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30日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1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42號、43號、5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2年,並95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其中該案有期徒刑部分已於95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2年27日罰字第95010222號),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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