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78年間犯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更㈠字第4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6986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通知執行未到案而通緝,嗣於96年11月21日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前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