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李彥緯
李輝煌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乙案(104年度救字第29號),在本院為准否之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案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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