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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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泉利 、 柳音寧 、 柳麗華 、 許柳麗美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陳報下列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抵押權人 柳雲鵬 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