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聲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25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桃園縣中壢市○○路○○號○○○號查獲之第二級毒品1包(蒙重0.3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6年3月14日安鑑字第096000037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淨重0.2045│包裝之塑膠袋與所│││非他命1包│克,取樣0.│包裝之甲基安非他││││0336克(已│命於物理外觀上二││││鑑析用罄)│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餘淨重0.│難以析離││││1709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