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XUANCONG
(原在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收容,已強制驅逐出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零點伍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XUANCONG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係越南籍人士,持有毒品數量不多,責難性不高,且業遭強制驅逐出國,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4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5包,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後淨重0.58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12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4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述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