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陳火紅 訴訟代理人 陳瓊潮 被告 林文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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