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 林宛蓉 即 林金川 之繼.代理人 林宛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