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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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74號上訴人橋亞通運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侯連合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連枝 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查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先位聲明請求上訴人及共同被告 呂明堂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68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上訴人及呂明堂連帶將牌照號碼099-RR號、引擎號碼6M00-0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1台(下稱系爭大客車)交還原告。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將系爭大客車交還被上訴人,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人僅就其敗訴之備位之訴部分上訴,上訴利益自應以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大客車之交易價額5,000,000元(依原告與呂明堂間買賣契約之售價)定之,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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