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52號原告 曾炳旺 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 律師被告 宋恩祥 被告 宋嘉祥 被告 宋慶祥 被告 宋兆祥 被告 宋振祥 被告 宋乾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瑞珍 (即 劉德華 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瑞枝 被告 宋明光 (即 宋桂祥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宋乾祥被告 傅偉鈞 訴訟代理人 薛源基 律師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意崴 被告 曾成旺 被告 曾林秀珍 被告 宋瑞明 被告 曾宏綸 (原名 曾立文 )被告 曾仁文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茲因仍有被告傅偉鈞之訴訟代理人薛源基律師未經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件自105年9月1日起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二、被告傅偉鈞之訴訟代理人薛源基律師收受本裁定後應儘速閱卷。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