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 蔡勝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鳴安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鳴安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70萬元,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三計付,逾期繳付利息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本金百分二十計付之違約金,相對人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05萬元之抵押權,未料相對人自民國105年4月起即未按期繳付利息,依雙方簽訂之借貸契約書,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上開金額共計92萬4,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貸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始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是債權清償期若尚未屆至,抵押權人仍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觀諸民法第873條第1項意自明(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判決、85年台抗字第5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件借款之利息已逾期未付,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等語,固據其提出借貸契約書及面額7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為證。惟依本件抵押權就清償日期之登記記載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復依上開契約書僅記載借款到期日至105年12月24日止,並未有聲請狀所載之「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之文字,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提出債務業已屆期之證明文件,或本票是否曾為現實提示,雖聲請人復具狀稱前開契約書約定「借款人對前開借款,如不遵守約定履行清償及如逾時三個月未繳利息即為違約,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即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然本院審認上開文字之文意,難認為期限利益喪失之約定,聲請人亦未說明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是否曾為現實提示。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及裁定意旨,聲請人僅能依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則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自應以借貸契約書所載即借款期限之終日105年12月24日為準,而本件清償期顯然尚未屆至,當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大村鄉│鎮安││106│建│00│40│40.61│51/10000││└──┴───┴────┴────┴────┴────────┴─┴──┴──┴──────┴─────────┴──────┘┌─────────────────────────────────────────────────────────────┐│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96│彰化縣大村鄉櫻│彰化縣大村鄉鎮│十層鋼筋混凝土│10層:90.5;合計:90.5│陽台:11.99│全部│││││花路142巷12號│安段106地號│造,住家用││││││││十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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