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63號原告協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和志 訴訟代理人 周家漩
李彥慧 王志成 段瑋鈴 被告創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萍 兼訴訟代理 盧正 其人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