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宏隆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